业主要求被告支付车位出租收益
陈女士2001年购买了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的一套房屋,与开发商金致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地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陈女士入住后发现地下一层、二层被作为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
陈女士表示,她曾就公摊面积作车库的问题与物业及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从2003年1月至2008年9月车位出租所产生的收益。
“地下一层并非均为公摊面积”
开发商在庭上辩称,地下室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地下一层中,仅上水、下水、燃气、供电等各个设备占用的是公摊面积,并非“地下一层均为公摊面积”,且经有关机构审核,公司已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有权进行处分。
法院认为,金致达公司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收益的权利。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其公摊面积,故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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