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是乌鲁木齐西山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自2006年1月起她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郭女士告上了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庭审中,郭女士称,物业公司并未尽职尽责,小区环境差、卫生差、治安差是她拒缴费用的原因。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工作、生活的秩序和环境进行管理服务。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保证,它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均动辄拒缴物业费,则会造成小区物业的维修管理工作跟不上,继而导致业主生活受到影响、物管工作恶性循环的局面。
另外,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属双务合同,首先业主有责任付清其本人应缴的相关费用,而不应以种种理由拖欠或拒付。对物业公司不履行物管服务或履行合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规定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服务质量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根据其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郭女士补缴物业管理费九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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