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8日晚,出现强雷暴雨,并伴有瞬间大风天气。赵某、李某途经某小区5号楼楼下时,被楼顶坠下的一废弃太阳能热水器底座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今年3月24日,赵某、李某将裕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5号楼的24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1646.6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827元;24户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依法应对原告赵某、李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全体住户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并实际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故原告诉请24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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