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保系统不合格 业委会状告开发商

友邻网  http://www.131409.com    时间:2008-9-15
摘要:小区内无处停放机动车、安保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绿化不断枯萎,为此,小区业业主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保系统维修更换费12.27万余元。

  小区内无处停放机动车、安保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绿化不断枯萎,为此,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亡羊补牢。

  近日,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给付业主委员会安保系统维修更换费12.2万余元,并在小区内补种胸径不低于82厘米的榕树一棵(若届时未补种的,应给付业主委员会补偿款6万元)的判决。

  车库无法使用

  2002年11月,彭浦新村一小区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然而入住两年后,小区内问题不断。小区内的安保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物业表示,该系统已过保修期,只能尽力与设计安装单位协调检修。同时,小区的地下车库因涉讼致移交拖延,业主机动车辆一直无法在小区停靠。除此之外,小区绿化景观大榕树不断枯萎。

  2006年3月,为了恢复小区内的安保系统,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直接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承包维修或更换小区内电视监控和楼宇对讲机,总费用为12.27万余元。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对上述维修整改项目进行了施工,业主委员会亦付清了工程款。由于上述款项开发商拒绝支付,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保系统维修更换费12.27万余元;补种景观大榕树;移交地下机动车车库。

  被告需补种绿化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建成后,业主即反映安保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但被告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原告为此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该费用理应由被告负担。至于补种景观大榕树,被告理应承担补种之责,将酌定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种,若被告未能补种的,参照有关绿化补偿标准酌定被告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