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 业主拖欠物业费

友邻网  http://www.131409.com    时间:2008-8-31
摘要:近日,上海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别墅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管理费15.9万余元,并支付同期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3万余元。

    一位别墅的业主买房后以没有交房为由,拒付近3年的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18万余元。近日,上海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别墅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管理费15.9万余元,并支付同期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3万余元。

  2004年10月,谭先生在市郊买了一套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林荫山庄别墅,并与房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别墅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月,物业服务公司与林荫山庄别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相关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向谭先生发函追索物业管理费,但谭先生因房屋质量等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并以此为由一直不予理睬,而实际上房产公司早已就交房事宜向他发过催告函。2005年1月,房产公司以挂号信件和电话等形式通知谭先生交房,但谭先生未按期前去办理交房手续。之后,物业服务公司又向他发了催告函,但谭先生直至2005年5月提出异议,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门牌号码不符等问题,一直不拿房屋钥匙。

  2007年11月,物业公司再次致函谭先生,要求他为购买的别墅房屋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等,仍未果,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谭先生支付自2005年2月至2007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5.9万余元,以及至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之日止的滞纳金2.3万余元,合计18.2万余元。

  谭先生认为,房产公司虽然于2005年1月通知他交付房屋,但由于房屋质量等原因,直到2007年仍在办理交付手续中,故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不应由他承担。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通过与房地产公司、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取得了对别墅房屋的物业管理权。对房屋交付通知之日的次月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的买受人谭先生承担。谭先生在收到交房催告书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受领房屋,根据预售合同关于房屋风险责任转移的约定,房屋应视为已交付谭先生,他应自2005年2月1日起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