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是场地使用费 还是停车费

友邻网  http://www.131409.com    时间:2008-8-28
摘要:小区内泊车,物业只管收费,却不理车子停放的安全,理由是收的是“场地使用费”,近日,玉兰苑小区的居民与物业公司为此问题发生了纠纷,居民认为,这实际收的是“停车费”。

  深圳龙岗镇玉兰苑的业主刘女士近反映,从8月中旬开始,小区物业开始向有车的居民收取费用,即业主在小区内停泊轿车需要每月交纳30元钱,一年共360元。停车交钱本无可厚非,可是细心的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收取该费用时打出的竟是“场地使用费”的名目,而非“停车费”。业主们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本来就是属于广大业主的,何来的“场地使用费”?而令业主们更为担心的是,一旦他们交了这笔费用,就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小区及停车场只提供车辆的停放位置,并不负责车辆或财物的保管”,车辆如果在小区内被损坏或者丢失的话,物业公司肯定是不会负责了。为此,居民们纷纷抗拒交费。

  20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玉兰苑小区,了解到小区内没有固定的停车场,但是有50个专门划出的车位。记者特意数了一下,当时小区内共停有47辆汽车,其中许多车辆并不是停在车位上,还有13辆汽车停在草坪上。

  记者联系到该小区物业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位姓张的主任解释道,他们收取“场地使用费”并不是为了自己获利,这笔钱将来还是要用到业主身上的。张主任说,业主在小区内停车,对草坪、道路、窨井盖等都会造成一定的损毁,如果要维修的话就得依靠这笔钱。至于车辆损坏或丢失的话,张主任表示,如果车辆丢失,他们不会负责;但如果车辆损坏的话,如果业主能提供出证据,他们还是会赔偿的。业主怎么能拿出证据呢?张主任说,业主回小区停车时可以让保安来把车辆检查一遍,先确定车辆是完好无损的,如果之后再被损坏物业将负责维修。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郭雪礼律师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以“提供场地”的名义收取费用。如果业主交纳了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则有保管的义务,绝不能对车辆丢失或损毁等意外事故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