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1号) 规定,保证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权下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对《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受理地点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市内六区房管局应当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原则上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也可根据工作量和实际情况,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设的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或者经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授权,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下设的房管局分中心办理。
二、人员要求
为做好三级资质审批和管理权的下放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要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并选派业务全面且具备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内六区房管局应当指派专人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此项业务的,要明确专人与综合窗口保持联系,及时解决进件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受理后的初审工作;区县房管局设立分中心的,要指派专人在分中心受理。
三、审批步骤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受理、审核、签发。由各区县物业办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或经各区县物业办培训的综合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区县物业办主任负责审核,主管局长负责核准签发。
四、印章使用
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要求,刻制带有“审批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专门用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不得以区县房管局行政印章代替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资质证书的购置
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要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资质日常审批情况,定期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资质审批窗口申报购买资质证书数量,并将款项与开票名称一并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窗口统一购买。购买资质证书所需的费用由各区县房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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