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用“欲善其事,先利其器”这个成语来开始谈论这个问题是很合适的,因为当年孔夫子就是用这个比喻来说明如何做好社会管理工作的,说要有一个好的组织才能管理好事务,好的组织就象工匠手里的利器一样,有了好的组织,麻烦就可以迎刃而解,或者说可以做到事半功倍;相反,如果没有好的组织,则往往不仅事倍功半,甚至还会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麻烦情形。
现在我们看到的美丽园风波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事例——所谓典型,就是具有普遍性质,美丽园和北京的绝大多数小区一样,并不存在业主的组织,虽然美丽园成立了业委会和所谓的业主大会,但是业委会仅仅是所谓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不能算是业主的组织,而业主大会,虽然号称是业主的组织,其实大家都知道,这个组织没有自己的常设机构,业主要通过业委会这个执行机构才能够勉强看得见、摸得着,业委会如果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往往就没有办法了。
当然,《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了百分之二十业主联名提议或者出现了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业委会应该召开业主大会,但是大家都很清楚,目前流行的单元式楼宅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分隔邻里关系,邻里之间往往很难相识,在一个数百上千业主的小区里,提议案的业主要找到百分之二十业主来联名,谈何容易,实际上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提案权了,业主往往只有通过发动事端才有可能迫使业委会来召开业主大会。
这次美丽园园风波中也出现的情形:一些反对业委会的业主联名要求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据说有六百多业主签了字(全小区有1370户业主),业委会当然不相信,也说要审核签名的真实性,这些业主不同意,业委会则以此为理由拒绝召开业主大会,因而事态进一步升级,最后还是政府依据《业主大会规程》关于“出现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规定来责令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
这样的事例说明所谓业主大会如果是业主的组织的话,也不是好的组织,当然也就不可能达到“欲善其事”的目的了,相反倒往往成为业委会对付业主的利器了。
我知道许多业主很反感这种观点,觉得部分业主同业委会的矛盾实际上都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背后挑的,是破坏社区和谐的主要因素。其实这种看法是混淆了主要因素同根本因素的区别,主要因素不过是根本因素的表现,正是由于业主方面没有好的组织来有效地团结起来,一盘散沙,所以不良的物业管理公司才会去支持部分业主甚至收买业委会成员来对付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来说,即使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挑动,业主之间就能够相安无事了吗?要知道,现在的小区不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房屋管理,房屋已经成为居民自己的财产,在他们形成的共有关系中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譬如维修基金的使用,共有设施如停车费的收入,以及出租共有房屋的收入等等,加上物业管理费的收入,数额是很大的,一年几百万上千万,怎么可能避免利益的追逐和争夺呢?简单地说吧,相对于由于拥有房产而成为小区的业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当然是外来的因素,而事情往往是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是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业主方面没有良好的组织这个内因决定了自己在具有严密组织的物业管理公司面前成为了弱势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