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网点业主同意,物业把垃圾存放点选在门市房西山墙下,遭到网点业主反对,要求挪走。4月2日记者从大东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纠正此行为,在限定范围内不得堆放垃圾。
2001年5月,王某购买了一处商业网点用房,于2004年开始对外出租。可是不长时间,他的网点西侧山墙外就变成了一个垃圾存放点。王某说:“这里每天垃圾成堆,污水横流,对我网点出租影响很大。”王某一了解,原来是物业私自将垃圾存放点选在此处。王某交涉未果,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挪走装垃圾的铁皮箱,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但物业公司辩称:他们过去的垃圾点是消防通道,经与业主协商,选定现在的垃圾存放点。物业承认给王某造成微量影响,但没有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网点的产权人,其不动产的相邻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物业公司未与王某充分协商,征求与此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及有关机关的意见,强行存放垃圾,物业公司的行为不妥。且物业在日常管理时,有时垃圾清理不及时,产生异味和蚊虫孳生等状况,对此应予纠正。而王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因无证据不予支持。


